发布时间:2015-06-15 文章出处:人事处师资科
全校各单位:
根据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从教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》(闽教人﹝2012﹞85号),现就2015年从教荣誉证书办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请对象
截至2015年8月31日,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累计男满30周年、女满25周年,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。
二、从教年限(教龄)计算办法
1.计算从教年限时,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,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8月31日止。其中,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,前后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。
2.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,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,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,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。
3.受各种处分的教师,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,可计算为从教年限。
4.经组织批准调动,手续齐备,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,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。
5.教师退职、辞职、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,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,其前后任教时间,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。
上述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,只适用于审核、颁发从教荣誉证书,不与教师工资、津贴、福利待遇等挂钩。
三、申请程序
1.请各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》(附件1)。填写内容必须如实准确,申请人需签字。
2.请各单位认真审核审批表,确认无误后汇总填写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》(附件2),并于7月1日前将审批表纸质版(需学院签字盖章)报送至人事处师资科,同时将审批表和简明表的电子版发送至[email protected]。联系方式:师资科,陈精锋,2182253。
四、其他事项
1.已有从教荣誉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办理。
2.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教师不能办理。
附件1 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.doc
附件2 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.doc